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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及民法涉及金融机构的几个知识点
发布日期:2012-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二、借款合同的调整范围主要有哪些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以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对于非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合同法未作调整。

  三、借款人能否要求延长借款期限

  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偿还借款,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原借款的期限,使借款人能够继续使用借款,叫借款的展期。借款合同展期,必须由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应当以贷款人同意为前提。贷款人可以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对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以决定是否同意展期。  

  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借款中,展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短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中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长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的,其借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借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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