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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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