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法律知识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追诉标准
»
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追诉标准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追诉标准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追诉标准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追诉标准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
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追诉标准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追诉标准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追诉标准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诉讼标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