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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审判首部司法解释出台 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苏州律师李旭整理)
发布日期:2012-05-0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垄断审判首部司法解释出台 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苏州律师李旭整理)

2012年05月08日13:45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5月8日电(记者赵艳红)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

这部司法解释一共16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今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起诉不以行政执法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介绍,《垄断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通常属于侵权之诉;二是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这种情况既可能是合同之诉,也可能是其他诉讼。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垄断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集中管辖

《垄断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这就确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

孙军工表示,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刚刚起步,由审判力量相对充足、审判经验相对较多的法院集中管辖,更有利于尽快提高审判水平、保证审判质量和统一裁判标准。《垄断司法解释》参照此前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模式,规定了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制度。

■区分不同垄断行为 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

据统计,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孙军工指出,纵观这三年多来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从原告胜诉率上看,原告在垄断纠纷案件中胜诉率较低,在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

为此,《垄断司法解释》根据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垄断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可委托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由于垄断民事案件通常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垄断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

新闻背景————————————————————————————
最高法: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原告多败诉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纵观三年多来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从案件所涉领域看,涉嫌垄断行为分布领域比较广泛,传统领域的垄断案件与现代新技术领域的垄断案件交织并存。被诉垄断行为涉及的商业领域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涵盖交通、医药、食品、家用电器、信息网络等领域。【详细】


附件: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全文
法释〔2012〕5号--《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全文.简要标注版)(2012-05-08 15:47:59)
标签: 法释20125号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教育 分类: 立法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012年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法释〔201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第二条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J.k注:从本条可以看出,解释》对反垄断法中民事损害赔偿“审决前置”主义持否定态度。】

  第三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第五条 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被告应当在答辩阶段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供其因同一行为在其他法院涉诉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条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不公开开庭、限制或者禁止复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示、责令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J.k注:从本条可以看出,解释》继法释(2001)33号《证据规定》之后再次引入“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制度;但此“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庭上“活动空间”与前述《证据规定》相比有所限缩。】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

  第十四条 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 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

  第十六条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二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主题词:民事审判 垄断纠纷案件 司法解释

(共印100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2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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