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在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用火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4C014
事项名称: 在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用火批准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15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yl.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在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用火批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1
、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因特殊情况用火的。
2
、在用火15日前,申办单位或申办人向所在地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

 

二、申请
(一)
提交材料
1、
用火方案;
2、森林防火预案。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审核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都要形成书面决定,加盖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公章(注明:对于已经批准的许可事项,如果用火的当天森林火险等级在3级以上,要立即停止实施,推迟进行时间),送达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
7、网址:
www.bjyl.gov.cn

样表下载

森林防火期内在因特殊情况用火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申请表
森林防火期内在因特殊情况用火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样表
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