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彩礼到底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的钱物都应返还?法律上的彩礼到底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现实生活中,彩礼的名目可谓五花八门,只有准确界定彩礼的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对此,司法解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当然这也和我国复员辽阔,风俗习惯不同难以统一有一定的关系。
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
1、关于订婚期间的彩礼支出。一方在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彩礼用于共同开销,比如有的为举办婚礼而共同宴请宾客,有的用于共同学习某项技术,有的共同外出旅行,也有的纯粹共同用于朋友间的吃喝玩乐等,那么这些费用是否应当在计算返还数额时予以扣除,如果单纯依照返还规则,很可能造成显失公正的后果;
2、关于相互赠与财物的问题。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了表达心意,通常都会赠与对方一些定情物、信物等等,可以说,这些物品,有的是为了结婚而为的赠与,有的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而纯粹与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如果也要求返还,就会有赠与物可以随便撤销之嫌,法官也不可能明知当事人的这一心理状态;
3、关于亲人赠与财物的问题。一般来讲,对于新人,双方的亲属都会有一定物品或现金的馈赠,对于这部分财产,如果明确是特定给个人的财物,当然应按个人财产来处理,而如果是赠与两个人的,就存在共有分割的问题,比如某些地方俗称的“磕头礼”,如果一概不予认定或只认定为一方所有,就会有违公平。 4、关于订亲期间的人情花费。订亲之后,按农村的礼节,如果一方亲属出现喜事或者白事,另一方会拿出数额不等的礼金,在有些地方,礼金还特别多,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彩礼的范畴,还是值得研究的,如果处理不好,很自然会增强花费较大一方的对抗情绪,这给法官的调解和处理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