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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与被告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12-04-25 作者:
110网律师
2011年3月22日,被告员工驾驶被告车辆在南北高架道路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员工负全部责任。此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委托梁律师代理诉讼,接受委托后,梁律师积极调取相关证据争取为原告获得更多赔偿,法庭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修车费2000元,被告赔付原告车俩修理费37800元,牵引费200元、设施维修费374元、施救费600元、租车费2584元、律师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425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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