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有哪些构成条件?
发布日期:2012-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证券、期货市场上,由供需关系自然形成的价格是正常的,要使证券、期货市场正常运行,必须防止任何形式的垄断,保护平等的自由竞争。只有在没有受到操纵的情况下,证券价格才能真实地反映公司、企业的预期收益,期货价格才能真实反映现货价格,才能发挥防范风险的功能。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却人为扭曲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价格,引诱广大投资者而使自己从中牟利,这种行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秩序危害极大,因此刑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目的。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不惜违反交易规则,采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手段来获取暴利。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关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具体行为方式,刑法列举了四种:(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是指证券、期货的投资大户、会员单位等利用手中持有的大量资金、股票、期货合约或者利用了解某种内幕信息等优势,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联合买卖”是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共同对某种股票或者期货合约进行买进或者卖出的行为。“连续买卖”是指行为人在短时间内对同一种股票、期货合约反复买进卖出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上,有些资金大户、持股大户利用其拥有大量资金、股票或者利用内幕信息等优势,通过联合买卖或者连续买卖,造成某种股票交易活跃的假象,诱使他人上当受骗,而行为人自己则在价格猛涨阶段将股票抛出,在价格暴跌时大量买入股票,自己获取巨额利润,而使其他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这种行为就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在期货市场上,有些期货投资大户、会员单位等资金雄厚,往往可以集中数千万、数亿元资金投入期货市场,通过大量买空或者卖空某种商品期货合约、抬高价格,进而卖空或者平仓牟利;或者压低价格,引起期货价格下跌,进而低价吸纳或者平仓牟利,这种行为就是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价格或者交易量。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他人通谋,在事先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在自己卖出或者买入股票或者期货合约时,另一约定人同时实施买入或者卖出股票期货合约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目的在于虚假造势。这样的行为反复进行,就可抬高该种股票、期货合约的价格,最后,行为人就能以高价将该种股票、期货合约卖出,获取暴利。这种行为会使其他投资者对股市或者期货市场产生极大误解,导致错误判断而受损,对证券市场秩序破坏力很大。(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开立多个证券、期货交易户头,自己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自己又买入证券、期货合约,给其他投资者造成该种股票、期货交易活跃的假象,从而影响投资者对股市、期货行情的判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但证券、期货合约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证券、期货委托、报价、交易等职务便利,人为的压低或者抬高证券或者期货价格,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等。
3.行为人有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的;多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股票、期货价格暴涨、暴跌,严重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秩序的;给其他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等。
对于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