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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未成年人强奸案
发布日期:2012-04-2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被害人A与被告人甲、乙、丙为同学,四人均未满16周岁。2010年*月*日,被告人甲、乙同丙(另案处理)经事先约定,在上海市*区乙家中聚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等人将到乙家中玩耍的被害人A实施暴力行为,发生了一起不该发生未成年人强奸案。
辩护词
    一审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吴胜开律师接受甲父母委托,为甲提供二审辩护,辩护意见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的委托,并指派本人作为上诉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认真研究本案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属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客观地讲,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上诉人,所实施的强奸行为是一时冲动所致,对于性的问题没有太多的正确理解,是上诉人年幼无知的行为表现。从讯问笔录中也可以看出,上诉人是受到他人的怂恿,临时起意的一种行为。对此,上诉人也一直处于深深的悔恨之中。鉴于上诉人实施行为时的冲动性、偶发性和事后的悔恨表现可以认为,上诉人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上诉人虽然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基于上述客观情况,加上法律规定了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应当给予上诉人较大幅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目前已经生效,其中第十一条将刑法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上诉人***的情况也符合这一规定中缓刑的条件,因此,应当对****给予缓刑。
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也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及详细过程,并有很深的悔罪认识和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上诉人在整个过程中认罪态度都较好,属于自愿认罪的情形,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属于口头通知到案,已被认定为自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案卷中可以看出,上诉人是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上诉人的这种情况属于上诉人自愿将自己交付给司法机关处理,符合主动到案的要求,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上诉人属于自首的未成年犯,更应当考虑自首情节,在社会观念逐渐开放的社会背景下,处于青春期的上诉人,并没有妥善处理好涉及性的问题,也是与社会不良信息有一定关系的。本案的相关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被害人处女膜部分破裂的结论,也说明上诉人对于性的问题并没有太多正确的理解,实施过程也是冲动和好奇所致,这种一时冲动好奇的行为也并未给被害人造成其他的严重后果。因此,应当对上诉人比照成年人适当放宽,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上诉人及其家属向被害人诚恳的赔礼道歉,并向被害人积极作出了经济赔偿,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对此,不管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查院公诉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上诉人都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愿意改过自新。上诉人诚恳的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愿意进行赔偿。目前上诉人的监护人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同时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应当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上诉人属于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很好,有很深的悔罪表现,也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是初次犯罪,二是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是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上诉人属于初次犯罪,还是学校在读学生,也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其监护人也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六、如果对上诉人***判处实刑,在监狱进行服刑改造,可能会起积极的作用,也可能会有负面影响,可能更不利于上诉人***的改造和成长。
上诉人是一个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定型时期,有一个好的教育环境对其行为的矫正至关重要。在监狱里服刑的人员,各种各样的犯罪人员都有,一个未成年人进入这个环境里生活,会有可能对其成长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虽然已经实施了,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也是在他人怂恿之下所为,犯罪情节并不是很恶劣。在自首后,认罪态度、悔罪态度一直都很好,加之他们心智和体质都不成熟,有了错误也比成年人更容易纠正,更容易改造,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以教育为主,同时上诉人目前仍在学校读书,有学校的监督和家长更加严格的看护,对上诉人这个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应该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对上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方面对于上诉人是一个很大的打击,不利于上诉人的成长,另一方面也会对上诉人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希望法院在量刑时能够给予缓刑,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吴胜开律师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对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其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应对甲宣告缓刑。二审法院最后判决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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