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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遗嘱为什么部分无效?
发布日期:2012-04-2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孙先生和白女士是夫妻,生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夫妻两有一套价值十万元的房屋。白女士因病去世,孙先生又和杨女士再婚,不久孙先生的二儿子因意外去世,留有一子。两年后,孙先生病亡,留有一份遗嘱,遗嘱中将房屋留给杨女士。对此,两个儿子、女儿及二儿子的妻子、儿子提出异议,将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杨女士所有,但杨女士需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每人9000元。
国汉
(北京)律师www.guohanlawfirm.com法律分析:
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为并于其死后生效的、处分其遗产或事务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遗嘱以遗嘱人的死亡为生效时间。
本案中,孙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但是,该份遗嘱处分的房屋是孙先生和白女士的共有财产,白女士死亡后,其所有的份额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应当在其继承人范围内进行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孙先生和白女士的几个子女都是白女士的遗产继承人,对该套房屋共同拥有所有权。孙先生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他个人的部分所有权,其遗嘱效力不能及于整套房屋。
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其中之一就是转继承问题。转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各项:须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须继承人未放弃继承;须有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白女士病逝后,其继承人之一的二儿子死亡。在二儿子死亡前,白女士的遗产,二儿子没有放弃继承权,且二儿子有继承人其妻、其子,他们符合法律规定的转继承要件,有权继承二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
白女士去世前没有订立遗嘱,其死亡后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根据继承原则,白女士死亡后,其与孙先生所有的财产应先析产,一半是孙先生的财产,另一半是白女士的遗产,由孙先生与4个子女进行继承。二儿子在白女士之后死亡,其应当继承佘女士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妻、其子继承。孙先生死亡后,因其订有遗嘱,对于属于孙先生的个人合法财产应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因此,孙先生死亡后也应先进行析产,即将属于其3个子女和二儿子的妻子、儿子的财产分出,剩余部分为孙先生的遗产,根据孙先生的遗嘱,该遗产由杨女士一人继承。因杨女士所占遗产份额较大,故该套房屋归杨女士所有较为适宜,但其应对属于孙先生和白女士几个子女及其二儿子的妻和子的遗产份额给付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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