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是指民事行为内容的一部分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无效,但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民事行为效力状态。民事行为根据无效原因存在于行为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可分为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当无效原因存在于民事行为内容的全部时,则该民事行为全部不发生效力。当无效原因存在于行为内容的部分时,若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此,《民法通则》第60条作出了规定。依此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除去后,将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该民事行为应全部归于无效;无效部分除去后,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所谓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下述情形:其一,民事行为内容的数量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超过的部分无效。例如借贷合同约定利息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其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的部分无效。又如遗嘱将全部财产遗赠他人而剥夺了法定继承人的应得份额,违反继承法关于应继承份额的规定,则相当于法定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遗赠部分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二,民事行为的标的,有数种不同事项拼合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例如买卖合同标的物有数个,其中之一为法律禁止流通物,则该项买卖中仅买卖禁止流通物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可有效。其三,民事行为非主要条款,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例如雇佣合同约定“工伤盖不负责”,该约款因违反相关法律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雇佣合同本身并不无效。再如借贷合同由主管机关担当保证人,保证条款因违反《担保法》关于国家机关不得担任保证人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但借贷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此外,根据《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