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的工作内容 |
办事指南 |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保监察队;各区县环保局下属的环保监察机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环保监察队 82568015 东城区 64072337 西城区 66206475 崇文区 67215461 宣武区 83976769 朝阳区 65947135 海淀区 85271527 丰台区 68313630转412、415 石景山区 68878494 门头沟区 69843437 房山区 69345712 大兴区 69293006 通州区 81513617 平谷区 69961059 顺义区 69423346 昌平区 69741627 密云县 69064325 怀柔区 69682269 延庆县 69104090-8113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 参与制定工作计划; (二) 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 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管监察 (四) 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 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等联网报送 (六)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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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