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准许中午和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3、《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1、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中午或夜间必须连续施工的。 2、进行较大型桩的冲孔,钻孔桩成型,中午或夜间必须连续施工的。 3、因交通堵塞等,影响正常施工作业时间无法挖运土方、装运建筑材料的。 4、使用蒸汽桩机、垂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腰三角形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行政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规定的附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 4、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方案图(土地开发类项目); 具备以上条件,确需中午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单位。 |
申请材料 | 1、《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表》; 2、《施工噪声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3、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查阅原件; 4、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查阅原件。 (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提供原件)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施工噪声许可证申请登记表》(见附件),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领取,也可以网上打印。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
程 序 | 申请人到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申请人领取许可证。 |
时 限 | 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内予以批复。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颁发《施工噪声许可证》,在许可期限内施工。 |
法律效力 | 取得《施工噪声许可证》,可在规定时间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表格下载
《施工噪声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