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数据采集与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六日
环境统计和排污申报登记法律依据各是什么
环境统计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环发〔1992〕第10号令)、、《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
排污申报范围与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范围如何确定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64号文规定,环境监察机构应要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各地可根据辖区内的情况用一至两年的时间,先重点后全面组织企业进行申报。2006年2月20日前必须将重点污染源录入软件上报。重点污染源范围与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一致,每年根据辖区的排污单位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包括:
(1)以排污申报登记所有污染源(包括已开始试生产的建设项目)为总体,按个体单位排污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的占排污总量85%以上的单位。筛选项目为国家重点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废产生量等,只要其中有一项被筛选上,就纳入重点污染源名单。
(2)具备下述情况之一的,也纳入重点污染源名单:
①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火力发电厂、化工厂、石化厂、制革厂、冶炼厂、电镀厂、印染厂、造纸厂、水泥厂;
②产生危险废物的排污单位;
(3)下级的重点污染源名单必须包括上级重点污染源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
如何核定排污申报和环境统计数据
年报数据是由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统计部门统一核定,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月报、季报及变更申报数据由环境监察部门根据排污收费有关规定进行核定。核定方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包括实时监测数据、环境监测站认定的实测数据以及采用物料衡算、排放系数等方法计算的数据等。
哪一类的排污单位用简表申报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用简表申报:
(1)水、气各只有一个排污口排放污染物;
(2)无污染治理设施;
(3)不排放重金属类及二噁茵、苯、酚、甲醛等有毒物质;
(4)不产生危险废物。
排污申报登记申报哪年的数据
排污单位每年按环保部门的要求申报一次,并根据具体污染源的管理要求,按月、季或半年变更相关数据。本次申报的是排污单位基础信息和2005年度实际的生产情况、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