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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和产品调出北京市的检疫(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4C048-01
事项名称: 森林植物和产品调出北京市的检疫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第8条、第10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
3、《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第3项;
4、《国家林业局2004年第4号公告》——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5、《关于调整北京市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的通知》京林发办 [2005]3号;
6、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
7、《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8、《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7、8、9、10、11条。

收费标准: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林业保护站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北三环中路19号双全大厦7层政务服务厅
乘车路线: 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62052244-3631
监督电话: 62051268、62059693
相关网址: www.bjyl.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森林植物和产品调出北京市的检疫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可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1、
对调出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2、
从国外、境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北京市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内的(可能染疫的除外),带口岸检疫单证。
3、
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一个月内的,带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
(出省)》换签新证。但如果转运地疫情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实施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4、
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申请人带调入省《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带货值发票,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检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完整、正确、有效;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签发,并将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依法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北三环中路19号双全大厦7层政务服务厅
3、乘车路线: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62052244-3631
5、监督电话:62051268、62059693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网址:
www.bjyl.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森林植物和产品检疫申请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森林植物和产品检疫申请书样表
调运报检单(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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