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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4C049
事项名称: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11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12条、17条;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7条、第8条;
4、《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第2项;
5、《国家林业局2004年第4号公告》――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6、《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11条;
7、《关于调整北京市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的通知》京林发办 [2005]3号。

收费标准: 《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林业保护站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北三环中路19号双全大厦7层政务服务厅
乘车路线: 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62052244-3631
监督电话: 62051268、62059693
相关网址: www.bjyl.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经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对未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补充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申请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如果现场不能确认是否为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的,可取样进一步做室内检疫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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