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4C049
事项名称: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11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12条、17条;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7条、第8条;
4、《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第2项;
5、《国家林业局2004年第4号公告》――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6、《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11条;
7、《关于调整北京市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的通知》京林发办 [2005]3号。

收费标准: 《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林业保护站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北三环中路19号双全大厦7层政务服务厅
乘车路线: 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62052244-3631
监督电话: 62051268、62059693
相关网址: www.bjyl.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经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对未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补充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申请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如果现场不能确认是否为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的,可取样进一步做室内检疫检验。
2、
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产地检疫申请表(申请表中列出报检单位、联系电话、应检物品种类及数量等情况),提供相应的货值发票或货值依据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产地检疫调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处理通知单》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依法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北三环中路19号双全大厦7层政务服务厅
3、乘车路线: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62052244-3631
5、监督电话:62051268、62059693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网址:
www.bjyl.gov.cn


 办事依据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
 
1 《植物检疫条例》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4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
5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6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7 《关于调整北京市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的通知》
相关表格下载
产地检疫报检单(申请表)
产地检疫报检单(申请表样表)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