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0024C004 |
事项名称: |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2条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
收费标准: |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
办公地址: | 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
乘车路线: | |
联系电话: | |
监督电话: | |
相关网址: | //www.tax861.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应税凭证的鉴证、公证单位,以及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金融、保险等发放和办理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 2、能够履行监督纳税人依法缴纳印花税义务的; 3、所取得的税款能够专户存储。 二、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原件3份; 3、委托代售印花税协议原件4份;(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后,并加盖公章)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6、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专存收取的代售印花税票款) 8、安全保证说明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9、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10、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11、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变更与延续 1、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纳税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2、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区县局(分局)提出申请。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4、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申请 1、变更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各区县局(分局)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需要变更《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的,各区县局(分局)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按规定核发新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2、延续 各区县局、分局应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制作《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需要变更《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的,各区县局(分局)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按规定核发新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对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纳税服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并由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转交区县局(分局)纳服所处理。同时,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3、乘车路线: 7、网址://www.tax861.gov.cn |
样表下载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示范文本)
委托代售印花税协议
代售印花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