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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高频考点:可撤销婚姻
发布日期:2012-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可撤销婚姻是指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一方以胁迫手段进行结婚登记,对此受胁迫的一方可依法请求撤销的婚姻。这里所指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已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或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状况。

  可撤销的婚姻的撤销权由受胁迫的婚姻一方当事人本人行使,胁迫人不享有撤销权,被胁迫人的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均不享有撤销权,被胁迫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法院作出。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权利则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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