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高频考点:遗产债务
发布日期:2012-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继承人以个人名义因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欠下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不能全部作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 限定继承原则。
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继承人自愿清偿者外,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
(2) 保留必留份的原则。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3) 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只有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不执行遗赠。
(4) 继承人连带清偿责任原则。
继承遗产的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负连带责任。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一般应于遗产分割前进行,即继承人应于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才分割遗产。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