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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自由会见嫌疑人
发布日期:2012-04-10    作者:连会有律师

 
 近日,全国人大高票表决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增加了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自由会见嫌疑人,移送起诉阶段阅览全部案件材料等多项条款。律师认为,这些条款将解决多年来困扰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问题。
 
  律师回忆过去为会见常跑断腿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以前,为了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和阅览卷宗而“跑断腿”,或许是每位律师都曾饱尝过的痛苦经历。作为一名具有7年从业经历的律师,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张兴彬回忆道,过去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为了会见嫌疑人,必须先向办案机关查询具体是哪个办案人员经手,然后再跟办案人员沟通,递交会见申请,待申请被办案机关盖章同意后,辩护人才能去会见嫌疑人。而且在侦查阶段,辩护人会见嫌疑人,要由侦查机关委派侦查人员全程陪同。张兴彬告诉记者,虽然在自己以往的经历中,会见申请的获批率不低,但由于经常会出现律师到办案机关时,办案人员却不在单位的情况,所以常常会跑冤枉路。现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终于确认了辩护人在《律师法》颁布实施以后所获得的权利,辩护人从此会见嫌疑人不必再向侦查机关申请。
 
  关于“阅卷难”,张兴彬告诉记者,过去阅卷的基本流程和会见一样,也要和承办检察官沟通申请。如果查卷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不在,就会白跑一趟。按照自己在深圳多年的从业经历来看,很多案子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可以从检察院获取全部的案件材料,但由于不同的检察官办案方法不尽相同,所以有的案件就只能获得一些程序性的材料,而有关案件实质内容的材料则看不到。幸运的是,近年来,深圳在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上已经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张兴彬告诉记者,2008年深圳市检察院开设阳光检务大厅后,律师可以在大厅享受到阅卷一站式服务。即使承办检察官不在,也会有专门的办事人员将材料抱到大厅,供律师查阅、复制和摘抄。
 
  检察机关 探索刑诉法接轨律师法
 
  对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黄勇博士表示,《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首次修改以来,十几年间,大众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都有了长足进步,所以2008年新律师法实施后,关于如何解决《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某些条文相冲突的问题,就一直是舆论的焦点,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即有解决这一问题的目的。
 
  公诉一处检察官张孟东告诉记者,《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地位要高于《律师法》,所以按理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冲突时,检察机关应该按照刑诉法,而不是按照律师法的要求来办案。但是,出于对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尊重,深圳检察机关在《律师法》通过后,已经在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自由会见嫌疑人
 
  在会见权方面,张孟东表示,自《律师法》通过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已经不必向深圳检察机关申请批准,便可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今年120日,在深圳市政法委的协调下,深圳市公检法司及海关缉私局联合签署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文明确规定了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均可自由会见嫌疑人。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律师法》通过之前便建起了阳光检务大厅,开辟了案件查询、业务咨询、控申接待、律师会见和检察长接访等工作区。张孟东介绍,市检察院还开发了互联网案件查询系统,登录该系统便可实现在线查询和会见阅卷预约。案件查询范围涵盖了各项主要检察业务,查询对象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保障了各类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既落实了程序的及时公开,也保证了实体的适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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