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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 犯罪嫌疑人怎样寻找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12-04-10    作者:连会有律师
正在接受羁押等待审批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因此,受委托人应当向法院出示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具有外国国籍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法院指定的辩护人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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