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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应予撤销
发布日期:2012-04-09    作者:徐涛律师
原告:无线电厂   被告:某国营公司
  1988年某国营公司获悉国际上丝绸服装旺销,欲开办一个丝绸服装厂,但是该公司没有用于投资开办企业的经费,于是该公司经营人员王某与另一个经济效益较好的无线电厂协商,由该公司向无线电厂暂借10万元,作为开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但是名义上作为无线电厂投资,便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归还无线电厂、所开办的企业资金向银行贷款。企业正式开办后,该厂由于没有能力向银行贷到生产所需款项,外商要货很急,所以将所借10万元款项用于购置设备和原材料,用于生产。向外商交货后,外商认为服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不愿接受货物交付款。无线电厂因长期不能要回借款,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归还所借款项。
  经法院查明,某公司开办的丝绸服装厂不具备开办的资格,其营业执照系采用虚报注册资金领取的,该企业应予注销,故交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借款合同因其目的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故应确认为无效合同,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某公司开办的丝绸服装厂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取得注册和营业执照,严重违反企业法,故依法予以查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对举办单位某公司给予3000元的罚款。
  注册资金是企业成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我国企业法明确规定了企业设立的条件,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企业必须具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财产和经费,这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本保证。
  本案某国营公司没有开办丝绸服装厂所需资金,违反企业法规定借由无线电厂投资为名,向无线电厂借款10万元,弄虚作假,骗取注册,领取营业执照,违反企业法必须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得虚报、谎报骗取营业执照的规定。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了丝绸服装厂的营业执照,并对举办单位某公司作出3000元的处罚决定的,这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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