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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设立条件的企业应予撤销
发布日期:2012-04-09    作者:徐涛律师
某五金工具厂原有产品销路不畅,亏损严重。1988年8月,看到市场上电冰箱热销,于是决定转产电冰箱,由于没有自有资金,通过特殊关系向银行借款30万元,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借用某单位礼堂作为生产场所,在无技术的情况下生产劣质电冰箱,后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该电冰箱厂无资金、场地,也无固定工作人员,不具有企业设立的条件;办理工商登记时,又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必须具有设立的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必要的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这是企业设立不可缺少的三个条件。不具有设立条件,虽然经过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而取得了营业执照。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规定及企业法第59条的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案冰箱厂无资金、无场地、无固定从业人员,系三无企业,虽经省、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但由于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而被依法撤销。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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