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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4C037
事项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3、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办理机构: 北京市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总站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8号双全大厦627(市园林绿化局政务服务大厅)
乘车路线: 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62052244—3627
监督电话: 62012886
相关网址: www.bjyl.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具有繁殖林木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
3、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或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申请
(一)
提交材料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6、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北京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
对审批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不予批准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8号双全大厦627(市园林绿化局政务服务大厅)
3、乘车路线: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62052244—3627
5、监督电话:62012886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7、网址:
www.bjyl.gov.cn

 

样表下载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范本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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