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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继子女继承权争议案件的分析
发布日期:2012-04-0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是原告老王夫妇之子、小王的生父(前妻生育)、小李的继父(现妻与前夫之女),被告张某丈夫。王某和前妻于2007年元月离婚,约定小王随母亲生活。同年11月,王某和张某登记结婚,与小李共同生活。2009年11月,王某因公死亡,留下财产有王某名下20万元银行定期存款,股票资金账户823578元。原、被告为被继承人遗产的区分和债务的处理发生继承争议,故老王夫妇和小王将被告张某诉讼来院,小李以其同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应为继承人为由申请加入本案诉讼。
【裁判】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由于原、被告均认可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没有立过遗嘱或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故适用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老王夫妇系被继承人父母、小王系被继承人儿子、张某系被继承人配偶,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法院依法确认上述四人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小李的继承权问题,因其系被继承人王某再婚妻子张某的亲生女儿,且在张某离婚时约定由张某抚养,在张某与被继承人结婚后共同生活两年时间,相互身份认可,关系融洽,该节事实小李并提供手机短信、生活照片和证人证词证实,故法院认定其作为和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亦属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对遗产的继承原则,老王夫妇系被继承人父母,老来丧子,感情上需要抚慰,且年龄均近80岁,失去劳动能力,基于其未来的生活要求,可以适当多分。小王系被继承人婚生子,还未成年,王某应对其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按月支付抚养费。现王某去世后,其法定监护人仅剩母亲一人,经济来源单一。而小李作为王某继子女,亲生父母仍是其法定监护人,应对其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故本院从小王未来的求学和生活费用考虑,也可以适当多分。本院酌定上述三人每人可以多分5%,酌定各继承人继承比例为22%、22%、22%、17%、17%。故一审判决原告小李继承王某遗产的17%计97225元。宣判后,三原告不服,以小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王某共同生活,即使共同生活了,也因时间过短,不足两年,不能认定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基础在于他们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如何认定抚养关系的形成,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彼此身份是否认可。
在我国,有很多家庭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走向了破裂,或者因为各种意外失去了亲人,虽然身边的另一半不在了,但带孩子的一方却需要面对未来生活的种种不易,在感情的伤口慢慢愈合时,爱情也会不期而至。笔者认为,再婚家庭的结合最不容易相处的就是继父母和未成年继子女关系,这里面继父母作为成年人,他们在做出再婚决定的同时,应该会爱屋及乌,由对再婚爱人的爱情而接受对方的子女,这也是最基本的道德和信义要求。而作为未成年继子女,由于心智还不太成熟,面对突然进入生活的陌生人,出于自身的保护需要,他们会产生本能的敌对情绪,这里面情况就略显复杂,应该说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无根本性利害冲突,他们之间会有一个从敌对、缓和、认可和接受的过程,称呼也会从多样化逐渐趋向单一的叔叔阿姨或者爸爸妈妈。笔者认为,只要亲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后,通过一段时间的磨合,继子女从心理上接受了对方的身份,就应该视为形成抚养关系,而无需拘泥于必须称呼继父母为“父亲或母亲”,如果继子女和继父母双方心理上不认同,即使继父母对继子女有一定的付出,也不能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本案小李提供的手机短信、生活照片和证人证词能够证实他和被继承人之间身份认可,相处融洽。
二、对继子女成长有无积极作用。
现实中,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生活方式是多样的,有的是继子女随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生活,继父母仅对继子女进行物质抚养,即经常满足物质要求,赠予大额财物,但从来不关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也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有些是虽然天天生活在一起,但仅限于给口饭吃,平时经常打骂、虐待继子女,在这两种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心理疾病,即使抚养时间再长,也不能认定双方形成抚养关系。相反,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生活在一起,生活上照顾,学习上关心,兴趣上发展,哪怕时间稍短一些,也应该认定形成扶养关系。本案王某和小李共同生活期间,从小李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王某对其尽到了抚养教育责任,虽然他们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两年,但这是由于王某因公意外死亡所致,否则他们或许会生活更长时间,甚至到小李长大成年,结婚生子都有可能。而如果仅以生活时间不足两年就不认定王某和小李形成抚养关系,等于是将王某意外死亡的法律后果全部转嫁由小李承担,这也显失公平。
基于上述两点原因,法院一审判定小李与王某构成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仅对其继承比例和小王继承比例之间进行差额处理。即小李继承17%,小王继承22%,这也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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