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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抱错婴儿 医院赔偿14万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15年前,蔡某和刘某于同一天在广西某医院分别产下一个男婴,但因种种原因,两人在出院时误抱了对方的婴儿,并将其抚养成人。2007年3月26日,广西首例两对夫妇及其孩子状告医院抱错婴儿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医院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广西某医院向六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4万元。   15年前,蔡某和刘某两人在出院时误抱了对方的婴儿,并将其抚养成人。15年后,蔡某和其丈夫陆某在一次亲子鉴定中得知了事情的真相,遂与刘某及其前夫姚某取得联系,并诉至法院,要求广西某医院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监护、教育以及子女被父母照顾、呵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是一种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为人的行为如果阻碍了父母与子女间权利的行使,侵害了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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