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盛友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刑事诉讼法中被认为是此次修正案的一大亮点。然而,该法第83条之规定却让“尊重和保障人权”打了折扣。
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因此,犯罪嫌疑人如果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公安机关认为通知有碍侦查的,则公安机关将不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这就是传说中的“秘密拘捕”或“强迫失踪”条款,至今仍备受争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帮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第34条则进一步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及时、有效地获得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帮助,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法理上说,这些权利不因犯罪种类的不同而有差异。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存在,却使得部分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受到实质性的限制甚至被剥夺。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是由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代为聘请律师。如果家属根本就不知道其亲属被公安机关拘留,则所谓的聘请律师就无从谈起,犯罪嫌疑人又怎能获得律师的帮助?虽然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应及时传达其要求,但该条款显然只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之外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公安机关传达了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岂不是暴露了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的事实?所谓的“不通知”显然也就形同虚设。因此,既便犯罪嫌疑人表达了委托辩护人的愿望,但基于第83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是不可能得到满足的。因此,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只要侦查机关认为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家属,则犯罪嫌疑人基本上等于被剥夺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2011年8月30日是第一个“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就此发表声明称,“强迫失踪”在一些国家仍然被用作对付冲突和内部动荡的工具。目前,中国仍不是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签约国。可以预见,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秘密拘捕”或“强迫失踪”将合法粉墨登场。届时,侦查行为是否符合“秘密拘捕”或“强迫失踪”条款,将成为法庭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