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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稳定的基础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内江抢尸案来看,公民在发现亲人未死之时有权将未死的亲人抬离殡仪馆到医院抢救,在医院再次宣告其不治之后亲属们有权提出拿到死亡鉴定报告和医疗记录的要求,就张厚明亲属在此过程中的行为来看,并无不当之处。但是随后的行为则使其动机变异:据报道,有亲属放言:“车队和医院如果还不出面,尸体再放一天就弄到市政府门口去。”与此相应,有关方面的反应也令人深思:他们敏锐地感到死者亲属私自从殡仪馆把尸体拉走,将使这起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的性质变得“严重了”,于是有人从中“看到了一起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这就动用了警力。

  从贵州安顺枪击案来看,县领导连夜找家属谈赔偿希望家属将死者尽快下葬,双方在赔偿额度上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死者亲属的思路与湖北省石首事件中的涂德明家属相似:“他们事先已经决定,镇政府不答应他们的赔偿额度,就把尸体摆到镇政府的门口去。”于是次日下午,两名死者的多名家属领到了70万元补偿款。

  这两起案件及其处理方式很具有典型性,发人深省。首先,从法律上看,在这类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以及枪击事件的处理上,得到肇事方赔偿的对象本应是受害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但最后却是所有参加闹事的亲属。这种结果至少向人们透露出三个信息:第一,参与闹事者越多,队伍越庞大,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及其数额就越大;第二,最后支付的钱与其说是赔偿或补偿金,不如说是平息费或安定费;第三,在费用的分配上,凡参加闹事者都有份,而不论他与受害人法律关系的亲疏;第四,表面上看是政府买单,花钱买太平,以保一方平安,而实际上花的是纳税人或捐赠人的钱,目的更像是保住乌纱帽。

  其次,如此的做法具有很强的效仿性。近年来,在一些有死亡者的案件中,多见家属拿尸体要挟,把尸体抬到地方政府门口,使之迅速扩展为一起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以求问题的解决。闹事者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补偿费。而有关方面为了防止事态的扩大,常常不得不动用警力抢夺尸体。这些年来,在维护稳定被确定为警方的“第一责任”后,警方频频介入一些民事纠纷,以防止因其扩大为群体性事件而破坏了社会稳定。许多时候,警方的介入,警方与死者亲属对尸体的争夺,反而成为群体性事件形成的重要诱因。之后为了息事宁人,政府方又找家属谈赔偿,不惜花钱平息事态。这种情况除了这两例案件外,在以往的天门事件、石首事件中都曾出现过。正如邓小平早就指出的那样,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成好人,坏的制度则能使好人变成坏人。我们应建立能使坏人变成好人的制度,而不是使好人变成刁民的制度。

  再次,根据2009年7月12日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规定了七种情况问责,其中第2-5种情况,即“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都涉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而问责方式从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到免职。从近年来对群体性事件责任人的处理看,多为免职。前车之鉴不能不使许多领导对群体性事件特别重视,觉得“处理官民关系像走钢丝”。

  之所以有“走钢丝”的感觉,在于忽略了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理念日常化。“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述的入宪,是社会主义中国人权保障实践的划时代进步,它不仅使人权保障成为国家不得不为、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使人权保障成为整个国家工作及其法制建设的中心、基点、内容和价值取向。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体现。换言之,所谓“完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实际上讲的就是完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也即以法律制度为重点的各种社会制度。

  在人权保护日趋国际化的今天,公民基本人权必须受保护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与民众权利意识的增长相适应的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提出,它表明了执政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保护公民人权自觉意识的要求。“和谐社会”的提出,“维稳”、“以人为本”要求的提出,清楚地表明了人权保障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谐社会的建设,最重要的是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协调。要做到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其运作的价值目标,公民法律权利的实现以国家权力的作为或不作为为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价值、生命和财产都得到国家的充分尊重和保障。

  不久前颁布实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在第二章“人身权利”一节中明确指出:“完善预防和救济措施,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

  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稳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的保障是社会稳定的价值取向,社会稳定靠的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这种尊重和保障体现在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可以说,凡是在人权受到尊重和保障的地方,社会都是稳定的,政府与公民之间、干群之间、警民之间的关系都是和谐的,其社会也必定是稳定的。

 林喆  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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