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0033B009 |
事项名称: |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 2、《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 3、《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
收费标准: | 审批收费依据:收取文物保养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2002〕066号《关于文物保养费的通知》) |
办理时限: | 13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
乘车路线: | 104,108,201,850北兵马司下;113,115,118,734宽街下 |
联系电话: | 64017650 64071606 |
监督电话: | 64001627 |
相关网址: | //www.bjww.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的北京地区个人及法人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材料退回。 (二)注意事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3、乘车路线:104,108,113,115,118,201,734,850 宽街下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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