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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3B009
事项名称: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
2、《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
3、《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收费标准: 审批收费依据:收取文物保养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2002〕066号《关于文物保养费的通知》) 
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乘车路线: 104,108,201,850北兵马司下;113,115,118,734宽街下
联系电话: 64017650 64071606
监督电话: 64001627
相关网址: //www.bjww.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的北京地区个人及法人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函。申报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文物保护预案,对文物建筑安全、消防等措施。内容包括:用电方案、安全防护措施。(依据《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3、拍摄计划。内容包括: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依据同2、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4、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5、涉外拍摄及活动出示有关外事手续。(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6、文物使用单位意见。(依据同2)。
7、防火安全计划。(依据同2)。
8、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报国家文物局。(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的,
申办人按照标准缴费,办理收费及核发手续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材料退回。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3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收取文物保养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3、乘车路线:104,108,113,115,118,201,734,850 宽街下
4、联系电话:64017650  64071606 
5、监督电话:64001627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 //www.bjww.gov.cn

样表下载

市文物局影视拍摄、举办活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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