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对我国《票据法》第10条修改之建议
发布日期:2012-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学》2011年第9期
【关键词】《票据法》;修改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票据流通性贯穿于整个票据制度中,所以票据流通性乃是票据制度的灵魂。票据流通的基础是票据无因性,而票据流通性的实现还依赖于人的抗辩限制和票据善意取得这两大制度的有力支撑。因此,票据流通性的基本理论研究主要围绕票据无因性、人的抗辩限制以及票据善意取得这三个方面展开。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恰如飞机的发动机和双翼,缺一不可,其中票据无因性犹如飞机的发动机,它解决了票据效力和原因关系之间关系的这一根本问题,从而为票据流通提供了“动力源”,推动了“物”(票据)的流通,维护了交易的安全;抗辩限制和善意取得法则如飞机的两翼,左右平衡,各施其能,其通过牺牲特定票据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来实现票据流通,进而有效地维护了票据秩序的高度稳定与交易安全。

  以票据流通的基础即票据无因性为例可知,在德国、日本、英国等大多数国家,其票据法都认为票据行为是无因的。可是,由于受到金融环境和票据理论研究滞后的制约,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流通性方面有较多限制,在票据无因性方面仍未区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为了使票据关系建立在真实的经济关系之上,防止利用票据诈骗现金,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正是由于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存在,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围绕票据法是否坚持了票据无因性的争论从未间断。为了防止利用票据诈骗,我国《票据法》究竟有无必要将票据原因关系纳人其中而采用无因性原则?就此间题,笔者在梳理、归纳和综合我国票据学界各项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现阶段我国商业信用环境不够乐观、利用票据诈骗财物的情形时有发生这一特殊背景和具体情况,尝试寻找一条既能坚持票据无因性,又能满足“票据授受应有真实交易关系”这种附加条件的良策,以抑制票据诈骗,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近年来学界对票据无因性的解析

  近10年来,国内学界对票据无因性的探讨一直在持续,学者们见仁见智,不仅使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得以拓展,也大大丰富了我国票据无因性的理论对于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最新讨论,其主要观点大体上可以归纳为赞成、反对和折中三类。

  1.赞成和支持现行《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立场及其理由。持这一见解者,大凡是从票据交易之安全、有序角度展开论述的。其认为票据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强调人们在现实的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个环节的债权债务关系遭到破坏往往会损害票据流通秩序并危及社会经济秩序,因此票据法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基础,以杜绝诸如商业投机、商业欺诈、恶意串通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蔓延。[1]如果票据的签发和运转没有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基础,可能会对整体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近年来中国经济就曾真实地面临过这样的风险。2004年前后,国内财经界的多项研究均揭示了在现实经济条件下票据业务如何导致全社会货币信贷规模虚增放大的问题,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坚持真实的交易背景对于防范和化解社会信用恶性膨胀的风险仍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2]

  对于技术性极强的票据法来说,票据有因以及绝对无因和相对无因的理论冲突与选择,其实质在于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冲突与选择。显然,票据法的制定和发展更多地是出于促进票据流通、方便商品交易的技术考虑,注重的是效率。基于这种考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的票据法都将票据交易的效率价值置于票据交易的安全价值之上,进而采行票据无因性原则。但是如果一味地追求效率,却忽视对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追求,忽视对票据流通所需的安全保障也是不可取的在对待票据无因性原则上,应在效率与安全之间求得平衡,这是我国票据无因性理论所首要探求的。[3]

  此外,从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之视角出发,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0条并未从正面规定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就是无效的。因此,并不能当然地从这一规定中推断出其否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的程度取决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所处阶段。由于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商业信誉低下且管理混乱,票据当事人商业意识薄弱且商业素质差,这导致立法者不得不强调票据行为无因性之相对性的存在,以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宏观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4]《票据法》司法解释起草者之一曹守哗先生,就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有过这样的阐述:“勿庸置疑,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特征。但是,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的程度取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实际情况,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取决于银行的信誉状况和其他票据当事人的信用程度。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票据的绝对无因性,必然事与愿违。”[5]

  可以说,随着我国《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实施,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原则无疑已为立法所突破,信奉和坚持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原则成为了中国票据法的特色,这一突破的主要基础性条文就是《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即“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6]

  2.反对现行《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立场及其理由。持这一立场者都是在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应该分离之无因性理论基础上对该条款的规定展开层层批判。其认为,该条款采纳了“真实票据理论”作为指导原则,从而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捆绑在一起,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则,使得票据关系的效力受到票据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无效很可能导致票据关系的无效。该条款制约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建议将之删除。[7]另有学者认为,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无视国际公认原则和票据本身性质的要求,将票据基础关系拉扯进来,否定了票据的无因性,这不仅会严重阻碍票据的流通和票据功能的发挥,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利益,实践中也引发了更多的票据法律纠纷。由于《票据法》在无因性这一点上的“大步后退”,其实在是一部令人“失望的法律”。[8]

  鉴于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模糊不清,司法机关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摇摆不定,不断出现基于票据原因关系否定票据有效性的判决,而且各地法院之间也常常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4条规定在票据无因性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遗憾的是,上述司法解释生效后,少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将票据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混为一谈,做出以票据原因关系否定票据关系的判决。[9]

  《票据法》第10条明确了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些属于票据基础关系的内容可以决定票据签发、取得和转让的效力,从而使票据行为具有了有因性。但是从《票据法》第13条第1款、第22条、第76条、第85条以及背书、保证等条文的规定中可以知道,票据行为是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之外的,因此我国票据法总体上是采用了无因性原则。可是《票据法》第10条的有因性规定却破坏了该法的内部统一性,进而影响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而且使得该条款与其他条款不易衔接,这一矛盾阻碍了票据法促进票据流通功能的正常发挥。[10]

  效率和公平是法律价值判断领域的一个对立统一的命题,法律正是在平衡二者之间利益的过程中寻求一种相对的正义。即要维护票据流通之目的,便要求票据关系尽可能少地沾染上票据原因关系的色彩,由此达到阻却原因关系中的权利瑕疵对票据质量影响之目的。[11]《票据法》第10条第1款或许对遏制当事人利用票据为诈骗活动和保护金融机构与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利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却以损害票据最基本的流通功能,阻碍商品交易的效率为代价有人担心主张票据的无因性会引发经济领域里的通货膨胀和信用膨胀,引起货币总量的增加进而导致金融危机事实上,信用膨胀并非伴随票据的无因性而生。为了方便结算和彼此债权债务的交割,商人们需要票据关系游离于其基础关系之外,所以这种特性(无因性)的产生源于经济发展的内部需求。[12]

  票据无因性原则已被视为世界贸易活动中的一项普遍原则,票据的流转又与银行休戚相关。我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易对我国银行的信用度造成重大影响。在涉外票据关系中,如果国内法院依照票据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向我国银行发出禁令,极易损害国外银行的利益,使国外银行对我国银行失去信任,最终损害的将是中国的外贸形象,会严重影响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信用地位。因此,否认票据无因性应当慎之又慎,除非特殊情况,均应当遵循国际贸易的惯例,顺应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13]

  3.折中说。持该观点者认为,一方面,票据无因性原则要坚守,另一方面,基于我国票据信用制度不够完善、融通票据容易泛滥之现状,主张依然要严格维系票据真实性,为此提出了对原条款中“票据授受必须具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的规定加以修改完善后继续予以保留的折中观点。其认为在立法上要明确体现票据无因性制度,对《票据法》相关条款中有关票据基础关系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改。然而,鉴于我国现阶段对融资票据的签发与转让仍应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多数情况下仍应要求票据授受具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所以完全删除《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在票据签发、转让时不加任何限制或引导也是不妥当的。总之,一方面要坚持票据的无因性,另一方面也要要求票据的真实性,但是票据的有效及票据关系的效力不以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与有效为条件。[14]

  鉴于我国现阶段对融资票据的签发与转让实行较为严格的控制,因此目前删除《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也是不切合实际的。鉴于此可将其修改为:票据的有效及票据关系的效力不以基础交易关系的存在与有效为条件,但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无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时,该持票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5]

  二、对《票据法》第10条的修改建议

  建议之一即是删除现行《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从立法资料看,1995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周正庆副行长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票据属于无因证券。根据这一特征,草案没有沿用现行银行结算办法关于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规定。这是因为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应由其它有关的法律加以规范。”这段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说明备受当时我国票据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欢迎。

  至于现行《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究竟是有关票据效力的规定还是宣示性条款,笔者认为应将其理解为宣示性条款,即其仅具有引导功能而非效力性规定,因此,即使违反它也不会影响票据本身的法律效力。而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贯立场来看,也应作如此的解读。

  由上可知,正因为该条款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以致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也经常出现左右摇摆的情形,并常常做出前后矛盾的判决。在当今我国票据专业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做得并不充分的情况之下,要让所有普通的票据当事人将该条款内容理解为宣示性条款确非易事,相反容易引起理解上的混乱。因此,建议将该条款从《票据法》中删除,而将其纳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这一修改结果正好也与周正庆先生当初的立法说明内容相衔接,使得早在票据法草案中已获确立的票据为无因证券的这一立法初衷在票据法中得以充分体现,以保证立法的高度连续性和一贯性。

  建议之二是对现行《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修改与完善。1995年《票据法》制定之时,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向还起步不久,利用票据融资套取国家资金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证交易安全,票据立法将票据基础关系引人票据法律中,以限制乃至全力阻却那些没有基础关系的融资票据进人票据交易市场,这也充分体现了“立法必须与国情相结合”的基本立法原则,并无不当。虽然已历时十几年,但现阶段我国对融资票据的签发与转让仍实行严格的规制,多数情况下仍要求票据授受具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要删除《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确有一定难度。但是立法对于票据基础关系的严格要求如果不加任何限制和引导的话,易使票据当事人将之误读为一种强制性规定,即票据基础关系的无效会导致票据关系的无效。这一结果显为不妥。为避免产生这种理解上的混乱,建议将之修改为:票据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票据关系的效力不以基础交易关系的真实、有效为条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与否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这一修改的意义在于,它既能与《票据法》第13条第1款“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之抗辩限制原则相对应,也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4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已背书转让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释内容相对接。其结果是既保证了票据法律内部的统一性,又保证了票据法与司法解释的一致性,使票据法的内部之间以及内外部之间的规定都能做到统一、协调,以提高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




【作者简介】
李伟群,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
[1]参见于桂音:《也论票据的无因性》,《商场现代化》总第53 2 期。
[2]参见刘宏华:《票据有阶性观念的坚守与超越》,《法学杂志》2007年第3期。
[3]参见于莹:《论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及其相对性》,《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4期。
[4]参见张澄:《试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及其相对性》,《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
[5]曹守哗、王小能、汪治平:《统一办案标准,维护金融安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报》2001年2月28日。
[6]参见夏林林、闰辉:《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人民司法》2000年第4期。
[7]参见王晓方:《试论票据的无因性及<票据法>的完善建议》,《经济师》2007年第3期。
[8]参见马栋:《票据无因性理论和我国<票据法>的完善》,《律师世界》2002年第1期。
[9]参见余保福:《票据无因性与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金融与法》2003年第2期。
[10]参见康军力:《票据无因性原则研究与我国票据立法完善》,《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11]参见陈昊:《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及其相时性》,《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2期。
[12]参见刘秀春、胡海涛:《票据无因性之经济诊释》,《河北法学》2005年第5期。
[13]参见张奇:《从票据无阶性看我国<票据法>的缺憾》,《法制与经济》总第183期。
[14]参见李万业、向志容:《票据无因性法律制度探析》,《海南金融》2006 年第8 期。
[15]参见杨霄玉:《从票据无因性看我国<票据法>之相关规定》,《经济论坛》2006年第11期。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