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为设置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
2、专科医院北京市卫生局直属设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医疗美容医疗机构设置:
1、100张床位以上医疗美容医疗机构设置。
2、设置条件:
(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3)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执业人员资格:
(1)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b、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c、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d、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3)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b、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c、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1、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3、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3)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公共卫生行政许可如需要公示的按规定执行)。
4、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6、名称预先核准书(营利性机构名称经卫生局同意后由工商局出具,非营利性机构由卫生局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7、所在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
8、医疗机构设置用地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前置审核意见;
9、医疗机构所在区县卫生局初审并签署意见。
医疗美容医疗机构设置: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医疗机构所在区县卫生局初审并签署意见。
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及设置医疗机构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
2、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二)注意事项:
1、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2、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颁发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未通过审核的,下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南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 邮编:100053
3、乘车路线: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4、联系电话:83978212 83978213 传真:83978212
5、监督电话:65066969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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