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如何预防网络诱发的青少年犯罪
21世纪是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产生着越来越重大的影响。在庞大的网民群体中,青少年占有很大的比例,而网络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网络犯罪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前不久,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在贵阳市召开,与会代表就有关青少年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等问题提出了看法。
■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发展中心第15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04年底,我国已有网民9400万,其中24岁以下的网民占全部网民大军的51.7%。目前,上网已经成为当今青少年的一项重要业余活动,由于互联网的管理远远落后于它的发展,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不良信息,从而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有代表指出,在长期接触这些不良信息的过程中,青少年容易产生心理偏差,形成违法犯罪心理。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青少年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色情信息的刺激和诱惑,容易导致青少年产生性罪错或性犯罪的病态心理。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互联网上大约有100万个黄色电脑软件,全球每天新增2万多个黄色网站。互联网上各种色情信息的泛滥,加上青少年生理、心理发育期的特殊情况,如果缺乏有力引导,很容易诱发青少年实施卖淫嫖娼、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2)对青少年暴力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上的暴力内容,特别是网络暴力游戏,容易使青少年产生暴力犯罪心理。目前全国有4000万网络游戏玩家,其中25岁以下的用户超过80%。而带有暴力内容的游戏在青少年中不断升温,因迷恋网络游戏而导致的青少年暴力犯罪也不断增多,还有的利用网上论坛,结盟犯罪团伙;(3)对青少年诈骗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会直接导致青少年道德和法制观念的弱化,从而形成诈骗犯罪心理。如有的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网上诈骗。
有代表根据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的“犯罪场”理论,提出“网络犯罪场”的概念,“犯罪场”是指潜在犯罪人与各种背景性因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并最终促成犯罪发生的机制。在网络犯罪场中,青少年处在以网络环境为主要背景的各种要素包围中,时刻接触、感知网络信息,当诱发犯罪的信息达到一定的规模和程度时,就会驱使未成年潜在犯罪人作出决定,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机制的作用过程可以概括为暗示、模仿、教唆、激发。
暗示,指不良信息刺激作出接受性的反应。当青少年在网络上受到大量不良信息的刺激,很容易不加鉴别地接受,从而产生暗示效应,促使其实施类似行为。
模仿,是指人们对客观示范情状作出类似的反应。青少年长期沉迷于网络环境中将造成自我迷失,常常模糊虚拟与现实的界限,造成角色错位,从而冲动性地模仿网上角色的行为方式。
教唆和激发,由于网络信息处于严重脱序状态,缺乏必要的评估定性机制。青少年处于这样的网络环境中,当大量利于犯罪的信息达到一定的规模时,就会与青少年内心的潜在犯意产生共振反应,激发其实施犯罪行为。
因此,针对网络犯罪场对青少年的作用机制特征,有代表认为,应该在推进青少年网络伦理教育、强化青少年上网场所管理的同时,充分重视对网络化信息本身的监管力度,创造出一个有秩序的、安全健康的网络空间。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对策体系
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和特点,有代表提出应建立一套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预防体系,以达到有效防止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理想效果。
1.“三位一体”的社会教育对策。所谓“三位一体”的社会教育对策,是指构筑以学校教育为中心,学校、家长和社区三结合的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立体化防范体系。(1)学校教育方面。首先应尽快普及网络知识教育,增强教育内容的实用性和趣味性,教会学生正确认识和运用网络,健康运用网络;其次,要在学校德育课中增加网络道德教育内容,总结出能为我们教育所用的、具有实际教育意义的网络道德规范,编成教材在学校等教育场所进行教授。(2)家庭教育方面。首先应提高家长的教育素质,并建立父母与子女一同学习、相互学习的家庭氛围,此外,还应特别关注“问题家庭”对青少年教育的影响,为青少年创造一个相对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3)社区教育方面。应注意主流文化的导向,精选内容,组织强有力的社区教育,宣传积极文明的网络文化,建立积极健康的网络道德;同时,要求社区各个职能部门严格规范社区文化市场,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建立一个健康、健全、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以积极配合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开展。
2.网络自身的预防对策。要加强网络管理,制定统一、专门的互联网管理法律制度,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和相关的组织管理;同时应注重保护网络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网络信息免受犯罪分子的破坏、侵袭、利用,以保障网络的正常、安全运行。
3.刑事立法对策。我国现行刑法虽然在第六章第一节设置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进行传统犯罪的规定,但是目前来看,这种过于简单化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因此,有学者建议对我国刑法中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在第六章专设一节规定网络犯罪。
4.刑事司法对策。(1)加强专门机构和人员的建设。虽然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成立了处理电脑犯罪的管理部门——公安部计算机监察司,但我国的“网络警察”无论从数量、整体素质方面来看,都还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尤其是,在专门机构建设中居然没有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建设,这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是十分不利的。(2)加强国际合作。由于国际社会在网络中确已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就要求国际社会在这方面的合作不断加强和深化,在打击网络犯罪的具体措施行动方面进行充分的合作。各国预防机构信息共享、协调一致,形成预防网络犯罪的全球网络。
■青少年网络被害及其预防
目前我国青少年网民人数众多,青少年网络犯罪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而青少年网络被害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人们足够的关注。有代表认为,青少年网络被害是一个较为复杂和严重的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利,促使其身心得到健康的成长。
青少年由于其在智力上尚未发育完全,在生理上处于未成熟期,又由于网络所特有的虚拟性、超时空性、高度自由开放性,以及行为主体在网络中匿名性等特征,导致青少年在网络空间脱离现实空间成年人(老师、家长)的约束和教导,从而增大了未成年人网络被害的几率。青少年网络被害主要表现为:(1)精神性被害。首先是人格被害,互联网的虚拟性特征容易造成青少年的非人格化倾向,导致其不能正常地、充分地社会化,极大地妨碍了青少年社会人格的正常形成和发展。其次是心理被害。网络沉迷行为本身就可以给青少年心理带来危害,其典型表现即“互联网成瘾综合征”。另外,网络游戏的过分泛滥和网络不良文化的传播也会给青少年留下心理的阴影和创伤。(2)物质性被害。青少年网络物质性被害包括人身被害和财产被害。人身被害一方面包括长期沉溺于网络给青少年自身身体带来的损害。另外,青少年由于上网而被诈骗、勒索钱财的事件也十分常见。(3)其他被害。主要体现为青少年在网络交往中个人基本信息被盗取、利用、公开等情形。
有代表指出,应建立包括社会被害预防、群体被害预防、个体被害预防在内的青少年被害预防体系。同时,针对青少年通过网络结识并相约自杀的现象,还有代表从自杀网站的查处、刑事立法完善等层面提出了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