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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责任
发布日期:2012-03-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国家的希望。今天他们是需要抚育的幼苗,明天他们就会成为祖国的栋梁。期盼他们成人、成才、成功是所有父辈的心愿,也是一个国家的希望所在。但是,由于青少年自身心理发育的不成熟性,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来自社会上、家庭中的一些不良因素更容易在他们的思想上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这就势必需要给予加倍的呵护。在此,笔者将以一些青少年犯罪的数据和活生生的案例说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任重道远,社会各界应当齐心协力。
一、青少年犯罪逐年攀升
2000年泸县检察院共审查起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共152人,其中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6人,占3.9%。在这些人中,盗窃有2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有4人;2001年审查起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共279人,其中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13人,占4.7%。在这些人中,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型犯罪有12人,其他1人。/
8月,该受理审查起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93人,青少年犯罪15人,占7.8%。其中,盗窃犯罪2人,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强奸等暴力型犯罪12人,其他1人。
上述青少年犯罪的数据与<SPAN lang=EN-US>2000年至2001年两年来青少年平均犯罪率4.3%相比,上升了81.4%。这一上升幅度足以证明青少年犯罪现象发展势头较猛,已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危害,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大课题,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二、错综复杂的犯罪成因
1、理想信仰危机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些青少年由于在校时学习成绩差,没有得到很好的引导教育,且易受家庭的责备。导致其从小对人生悲观失望。小学或初中毕业后走向社会,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由于缺乏吃苦耐劳的奋斗精神和生存能力,法制观念淡薄,辨别是非能力差,心胸狭隘,看到社会上有钱人的日子过得好而心理不平衡,为满足生存的需要和某些不切实际的要求,他们频频下手进行盗窃、抢劫或故意伤害他人。这是青少年案犯中侵犯财产型和暴力型犯罪高发的主要因素。
2、学校教育中重智育、轻德育、卸包袱的现象存在,青少年管理教育工作脱节也是个别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潜在因素。应采取一些积极的行为与学校及有关部门配合,其教书育人不仅仅局限于智育。
3、家庭教育的无力与社会管理的脱节也是一些有劣迹的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的一个客观因素。如16岁的张某由于无父母2001年参与抢劫被判刑3年缓刑3年,可张某在缓刑期间于2002年8月又参与盗窃,走向了犯罪深渊。
4、独生子女娇生惯养,导致个人主义思想的无限膨胀,也是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又一因素。青少年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成长过程中,很难树立起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消费观。有的人往往误认为吃喝玩乐就是人生最大的享受,盲目追求消费,追求刺激。当家庭物质生活条件难以满足其个人欲望,社会上人们的言行不能顺其心意时,就采取过激行为,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他人而无所不为。如:年仅14岁的张某抢劫班主任老师所收的学杂费,往老师头部猛砍十余刀,抢走现金 80元,致老师重伤。所以说,娇生惯养是以个人为中心思想的根源所在,而极端的个人主义则是违法犯罪的本质源头。
5、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又一客观因素。改革开发以来,第三产业如雨后春笋、五花八门的文化娱乐场所如歌舞厅、游戏机厅、台球室到处存在。如15岁的卢某、16岁的何某奸淫幼女二案,均系看见被害幼女后,联想到黄色录象中的一些镜头而萌发犯罪的念头,遂起淫心,趁四周无人,实施奸淫。因此,如果缺乏严格的管理措施,就有可能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成为淫秽犯罪、赌博犯罪等藏污纳垢之地。
6、家长对子女违法乱纪行为的放任态度及自身的不良言行也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一些家长对子女违法乱纪行为有意无意地进行包庇、纵容。明知自己的子女带头作案,却偏要说是被别的孩子带坏的,其子女也因能够得到父母毫无理由的庇护而胡作非为。从不道德的言行开始,发展到违章违规进而违法犯罪。家长的言行无形中将自己的子女带入犯罪的深渊。一些家长自顾享乐,缺乏责任心,整日赌博,看黄色录象,甚至卖淫嫖娼,严重地侵害了子女的身心健康;一些家长教育方法不当,望子成龙心切,结果儿子对父亲的打骂不理解而负气外出,竟然参与抢劫作案多起,最终是父子相对无言、悔恨交加。所以说,父母是子女模仿的榜样,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长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
7、未成年人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易走上犯罪道路。如:2001年泸县的一件涉黑势力案件,某校初中在校学生李某、钟某、谢某、江某因被宣称为“飞鹰帮”的学生殴打欺侮而成立“新龙会”,模仿电视中的镜头,聚集在寺庙内烧香拜菩萨,饮血酒结拜为兄弟,盟誓有难同当,有福同享。并排出老大、老二、老三等,确定帮会宗旨、章程、帮规和下设机构以及违反帮规的惩罚措施等,吸收会员<SPAN lang=EN-US>97人(其中大部份是16岁以下的在校生)。为了有活动经费,他们收取会费,且在案发前还实施了几次盗窃行为,盗窃1600 余元。他们成立“新龙会”组织的目的比较单纯,主要是对抗另一学生组织“飞鹰帮”,并非与社会抗衡。其帮规戒律、组织结构是效仿电视上港匪帮会形式而形成,幸亏在萌芽状态即被消灭。
三、痛定思痛后的对策在惊呼青少年犯罪增高的同时,也对犯罪原因进行了一番沉思。然而,如何群策群力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却没有一成不变的原则。为此,笔者谈点初浅认识,供领导决策,供社会各界参考。
1、建立预防网络,加强相互衔接。青少年违法犯罪由于其原因复杂,预防工作必然涉及诸多方面。只有建立家庭、学校、社会的综合预防网络,形成县、乡、村,各部门的立体预防体系,纵横衔接、多方互补,才能有效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对此,笔者认为这可在以下方面进行一些尝试工作:一是学校联络网站的双重制,即对个别有劣迹在校生采取在校时与家庭的联络制和寒、暑假期与家庭所在地村(居)委会的双重联络制。建立以所在学校采取在校为主体的帮教管领导小组具体承担此项任务;二是家庭村(居)委会及乡镇政府的垂直管理制,即对社会上的青少年开展及时、耐心的管理工作,社会各界要有具体的工作机制,确定人员,明确任务,政府要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重点对象特殊帮教制,即各乡、镇要建立重点人员管理档案,落实专人结对帮教,对个别家庭特别困难,管理能力特别欠缺的对象落实具体的扶贫帮困政策,做到帮教与帮困相结合。
2、慎重决定,扩展改过空间。对青少年违规、违纪、违法犯罪事件,应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少做处理决定,多做帮教工作。扩大帮教的对象,重视每个可以帮教的条件,留足帮教的空间,不一棍子打死。具体在学校中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要多帮助,少开除;在社会上要多帮教、少处分;在执法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上对青少年犯罪的减轻和免除条款,可捕不可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事实上,青少年犯罪在许多情况下并非因为品质坏、恶习深所至,而是一时的冲动或凑热闹而卷进违法犯罪的事件中。所以,慎重的决定是对下一代负责,也是对国家的未来负责。充分留足改过的空间,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3、抓住典型,大力宣传。即抓住重犯重判的典型,也要抓住轻犯轻判的典型,即要抓住顽固不化的典型,也要抓住浪子回头的典型,给一些劣迹较深者以震撼,也给一些偶犯以希望。开展多方位、多层次、多侧面的宣传教育活动。以亲身经办的具体案例给广大学生上法制课、让一些少年犯现身说法、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到各校去宣传青少年保护法等方式,提高青少年的免疫功能,起到预防的作用。但是,此项工作绝非一朝一夕能起作用,关键是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
4、加强调研,有的放矢。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复杂,形式多变,当事人所持的心理反映各不相同。有的具有年龄段的特点,有的具有时间段的特点,而有的则具有地域的特点。例如初一、高一学生违章违规现象不多,是因为许多人刚进入一个新环境有一熟悉了解的过程,而初三、高三的学生则由于年龄的增长,能力的增强,升学前景的明朗化促成一些人情绪不稳定;又如暑假间学生违法乱纪较普遍,而寒假期间则较少见,是由于暑期时间长空余时间较多,天气情况也容易使多人凑合在一起。而寒假时间短,有的人因天气冷而不愿出门,春节期间父母子女在一起的时间较多等等;还如一个学校,一个地方的风气,往往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导火索。所以,有针对地开展一些调查研究,是制订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的基础。对此,文化管理部门可以对娱乐场所的布局、管理做些调查,学校可在学生守则中增加某些方面的内容,也可对重点区域做些必要的控制,而司法部门不仅要对重点区域的场所加强监督巡逻,而且还要对重点的违规经营者予以严肃的查处。
总之,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除司法工作人员应对其帮教外,家庭、学校、政府乃至全社会都应当有义务来关心他们、帮助他们、教育他们。给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是社会各界的责任,只有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才能达到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要坚信:只要拉一把、帮一把、扶一把,就有可能挽救一个灵魂,造就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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