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三国法考点:领事关系法
发布日期:2012-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领馆人员(了解)
1.领事官员:领馆馆长(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职业领事官员和名誉领事官员;
2.领事雇员: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
3.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传达人员
二、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不受侵犯
(1)接受国人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灾或其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馆长已同意。(不同于使馆)
(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的情事。(同使馆)
(3)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的财产与交通工具一般地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如接受国却有征用的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妨碍领馆执行职务,并应向派遣国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补偿。(不同于使馆)(10年79)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1)领馆的档案和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不得侵犯。(同使馆)
(2)领馆档案包括一切文书、文件、函电、簿籍、胶片、胶带及登记册,以及名密电码、记录卡及供保护或保管这些文卷之用的任何器具,以及单行的文件。
3.通讯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并保护领馆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包括领馆有权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的该国使馆及其他领馆自由通讯,接受国对此不得干扰或阻碍。(同使馆)
(2)领馆为了通讯可使用外交或领馆信差、外交或领馆邮袋及明密码电信,但装置及使用无线电发报机须经接受国许可。(同使馆)
(3)领馆的来往公文不受侵犯。(同使馆)
(4)领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但如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邮袋,若派遣国拒绝开拆,邮袋应退回原发送地。(不同于使馆)
4.行动自由(同使馆)
5.免纳关税和捐税(同使馆)
6.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的权利:领馆可以自由地与其侨民会见和通讯,并有权探视受羁押的其国民。
7.使用派遣国的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的特权(同使馆)
三、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熟悉)
1.人身不得侵犯:人身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1)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不得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不得监禁或以其他方式约束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除外。(不同于外交人员)
(2)接受国有关当局对领事官员应予尊重,并采取适当的步骤防止其自由或尊严受到侵犯。(同外交人员)
2.管辖豁免及例外
(1)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司法和行政管辖
(2)例外:
①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
②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此外,领事官员主动起诉引起的与本诉直接相关的反诉
③领事官员对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没有作证或提供有关公文或文件的义务;除此之外,不得拒绝作证,但若其拒绝也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④上述特权和管辖豁免的放弃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并以书面通知接受国;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也应由派遣国单独明示作出
3.某些方面的免税和免验
领事及其同户家属初到任所需物品和消费品免纳关税;领事行李免受查验,如有重大理由需要查验,应于领事或其家属在场时进行。
4﹒其他:除上述特权外,领事还被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及社会保险办法的适用;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义务等。
四、领事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1﹒人员范围:领事雇员的职务行为享有与领事官员相同的司法和行政管辖的豁免;领事雇员和服务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无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或文件的义务,并有权拒绝以特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供证言。
2﹒时间范围:领馆人员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起享有特权和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就任领馆职务之时起开始享有。领馆人员的职务如已终止,其本人的特权与豁免以及其同户家属的特权与豁免通常应于各该人员离开接受国国境时或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时终止。即使有武装冲突发生,此特权与豁免也应继续有效至该时为止。
3﹒领馆及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的义务(同外交人员)
五、中国两个条例与两个公约不同的规定
1.《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持我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03年93) (08年四川79)
2.《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不得进入整个领馆,领事官员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受侵犯,领事官员执行职务以外行为的管辖豁免,按照双边条约或对等原则
3.中国两个条例把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家属明确限定为“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07年33);规定使领馆和其成员携带自用的枪支、子弹出入境,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
(1)都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表现在都属于常驻外国的机构;
①国家间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
②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国家尚未建立或断绝外交关系时,有时可先建立或保留领事关系)
(2)都由本国外交部领导,领事机关和领事官员通常受驻在国的本国使馆和外交代表领导
2.区别
(1)外交代表机构全面代表其国家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交往和交涉,而领事机构一般是与相关的地方政府进行交涉;
(2)外交机构和领事机构的各自职务与任务虽然存在一些重叠,但其间也有相当的不同;
(3)外交机构的职务范围为接受国全境,而领事机构则限于其辖区;
(4)二者的特权与豁免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