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8C009 |
事项名称: |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
服务对象: |
法人及个人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82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O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
办公地址: |
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
乘车路线: |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
联系电话: |
58575482 |
监督电话: |
58575912 |
相关网址: |
//www.bjsf.gov.cn |
备注: |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
办理程序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 1、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 2、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3、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二)内地律师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为本所香港、澳门法律顾问: 1、成立满3年; 2、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 3、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 二、 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 2003年11月30日) 2、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第二项 2003年11月30日) 3、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第三项 2003年11月30日) 4、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第四项 2003年11月30日) 5、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第五项 2003年11月30日) 6、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第六项 2003年11月30日) 7、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第六项 2003年11月30日) 8、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9、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该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专职律师人数及名单、该所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证明文件 (二)注意事项: 1、前款第2、3、4、5项所列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2003年11月30日)2、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三款 2003年11月30日)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30日内报司法部备案。 2、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3、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只能受聘于北京一个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 4、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 5、香港、澳门法律顾问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2、办公地址: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482 5、监督电话:5857591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s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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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1 1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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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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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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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申请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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