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点精讲之国际责任
发布日期:2012-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国家不当行为要件(熟悉)(《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
(一)归因于国家的行为(00年)(08年32)
1.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如地方政府);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执行职务内事项时越权或不法行为(04年30);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00年);单独或共同的责任;国家当局暂不存在时的行为
2.例外:
①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责任);
②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即间接责任)
(二)违背国际义务:(08四川32)
1.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
2.所违背的义务必须是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
3.持续性、系列性或复合性的行为
4.国家不当行为包括国际不法行为(对一般义务的违背)(05年29)和国际罪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
三、排除不当性情况(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熟悉)(02年18)
四、国际责任形式(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了解)
五、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家严重违背国际义务的责任,根据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建立的全球性的刑事法院,对于犯有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四种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的个人行使管辖权:“双罚原则”)
六、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3种制度-国家责任制度、双重责任制度、营运人赔偿,1998年《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损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赔偿责任条文草案》、2001年《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越境损害的条款草案》和2006年 《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原则》)
1.国家责任制度,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03年59、09年98)
2.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如《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规定,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02年16)
3.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人企业,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