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指普通外国人,排除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
二、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理解)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6条、第23条
1.入境:根据一般国际法,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由于国家间交往的需要,国家一般都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人为合法目的入境,并且制定有关的法规和彼此达成协议,规定有关入境的条件程序和相关问题。
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6条,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条,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办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国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2.居留:各国有权通过国内法规定外国人的居留条件、手续、期限及其他事项;任何国家或个人都不得主张必然有在另一国的居住权;外国人的居留应该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在规定的地区、期限、目的和方式居留;外国人在居留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由居留国的法律规定。
3.出境:国家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但可以对外国人离境规定某些条件;外国人出境,一般要求办理出境手续,依法付清捐税或债务,了结诉讼;外国人合法出境,可以依法带走其私人合法财产;国家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令外国人限期离境或将其驱逐出境,但此措施不得无端滥用。
三、外国人的待遇(理解)(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四、外交保护(熟悉)
(一)外交保护的性质
1.基于属人管辖权;
2.外交保护本质上是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制度;
3.无论其国民是否做出请求,国家都可以根据有关情况作出行使或拒绝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决定;
4.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要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要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外交保护的相关条件
(四)法人的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1.公司的国籍国
2.公司的持续国籍
3.一国对于在提出求偿后获得被求偿国国籍的公司不再享有为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权利
4.尽管有第1款规定,一国继续有权为在发生损害之日为其国民,但由于损害的原因,按照成立地国法律终止存在的公司行使外交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