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曹某(女)医疗费等共计3977.23元,被告滁州市施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吴某的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7月27日6时30分许,被告吴某驾驶大型汽车沿全椒县白酒街道十字路口由北向西行驶时,遇曹某在路边修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曹某受伤。曹某被送往全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用去医疗费2630.56元,共用去交通费200元。该起交通事故经全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挂靠在滁州市施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行车证上登记车主为该运输公司,实为吴某所有。被告吴某致伤原告曹某后,至今未予赔偿。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对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并要求被告运输公司对被告吴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驾车致伤原告,理应按交警队划分的责任赔偿原告受伤而造成的损失,借故推诿不及时赔偿是错误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没有投保交强保险。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该肇事车辆的车主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肇事车挂靠运输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