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与许某、某运输公司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邱某与许某、某运输公司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邱某等是谭某的家人。2008年10月某日,许某驾驶外地牌中型货车失速碰到驾驶摩托车的谭某以及其他多部车辆,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谭某当场死亡,多人受伤,车辆毁坏。经交警处理后,认定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不承担责任。谭某正值壮年,家境并不宽裕,上有老,下有小,配偶邱某也正处于失业状态,家中只有她有正式工作。事故的突然发生,让谭某家人顿时处于万分悲痛之中。
邱某等及时找到律师,咨询如何处理事故赔偿事宜。律师了解情况后,根据该车是外地车辆,许某已被刑事拘留,许某驾驶的是运输公司的车辆等初步情况,建议邱某立即起诉,并即刻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肇事车辆等财产被转移。邱某等采纳律师建议,委托律师立即起诉并同时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法院受理后,依法及时扣押了肇事车辆。
庭审中,被告驾驶人许某答辩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本人及时支付了丧葬费,被抚养人已经领取养老金,不能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告不应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车辆维修发票等。经法院调查,李某是司机许某的雇主,李某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车主某运输公司是李某挂靠的运输公司。庭审中,李某答辩意见和许某基本一致。因事故有多人受伤害,故保险公司答辩认为应将交强险赔偿限额划分好份额。被告某运输公司没有出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运输公司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被告李某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也是司机许某的雇主,故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某运输公司、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肇事司机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受害者家属的最大抚慰,故原告的此项诉求不予支持。被告某运输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也未答辩,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和质证权,遂作出判决。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