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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
发布日期:2012-03-16    作者:柴建民律师
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 检  辩许[  ]  号
  _________:
  你关于向_________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的申请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许可你向_________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是必须经本人同意。 年  月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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