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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1B003
事项名称: 《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本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83970810
相关网址: //www.bjfc.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向女方单位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后方为有效。
2、育龄夫妻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应先向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审批后逐级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乡计生办、区县计生委审批。《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计生委盖章后方为有效。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2、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 对审定通过的颁发 《生育服务证》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申请材料退回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本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83970810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13:00-17:00
7、网址://www.bjfc.gov.cn/


 办事依据
《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1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2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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