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办理 |
法律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七条。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1.对于市计策服务中心技术人员,上级考核小组初审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不用填。 2.对于区计生服务中心技术人员,“上级考核小组初审意见”由“区级考核小组”填写,上级主管部门不用填。 3.对于街道计生服务所技术人员,“同级主管部门意见”指“街道计生办”意见;“上级考核小组”指“区级考核小组”,上级主管部门指“区人口计生局”。 |
申请材料 |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附表1); ⑵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⑶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⑷设区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决定机关 |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程 序 | 批准的,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证件有效期3年 |
法律效力 | 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后,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获准的技术服务项目。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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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