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机电进出口处
依 据: 《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条 件: (一)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及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出口和盈利为目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3、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出口市场前景好的研究开发项目; 2、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出口产品档次和附加值的项目; 3、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我国传统优势,能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项目; 4、符合支持条件,已经启动的项目 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的项目; 3、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4、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5、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6、企业应独立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技术购买的项目不得申请无偿资助支持。 (二)承担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3、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4、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5、应从事机电产品出口;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以当年政策文件为准。
时 限:按商务部要求
提交材料: 申请出口研发资金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一)及申报附表(见附件二) 3、《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专家评审和项目验收的主要文件和依据。申报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明确、翔实。 (2)应突出写明项目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写明每一点的主要内容(如技术要点、主要指标等)。 (3)要求有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比较,可用文字叙述或表格的形式。 (4)要突出研发产品的出口前景和出口可行性。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申请企业组织编写,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 (6)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进行专家论证。企业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论证专家不得少于三名,专家名单附在论证意见后。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须将主要内容摘要录制在申请软磁盘中。录入软盘的数据及主要内容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1年及2002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6、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 (1)出口的海关证明材料、代理出口的证明材料、目前未出口但将要出口的合同等。 (2)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4)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5)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认证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办理程序: 1、企业项目申报 2、受理与审核企业项目申请材料 3、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我市出口研发项目 4、商务部与财政部出口研发项目批复
告知与送达: 列入上报计划项目告知申报单位,未列入上报计划项目将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商务部和财政部下达研发资金后,由财政部拨付市财政局并通过其转拨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