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5)
发布日期:2012-03-13    作者:柴建民律师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5) ()ХХ字第ХХ号 

  兹证明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台湾省ХХ市Х街Х号)于ХХ年Х月(注)以前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此日期指当事人离开大陆去台湾定居的时间。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