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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5)
发布日期:2012-03-13 作者:
柴建民律师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5)
()ХХ字第ХХ号
兹证明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台湾省ХХ市Х街Х号)于ХХ年Х月(注)以前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此日期指当事人离开大陆去台湾定居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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