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办理入学事宜收取的佣金是否应当返还
2009年8月,甲某因高考成绩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录取分数线而未能入学。乙某在得知后告诉甲某其能为其办理入学事宜,前提是需向乙某支付相关的费用。乙某同时向承诺其保证甲某能够被国家公办统招院校录取。之后,甲某按照要求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乙某账户汇去85000元人民币,乙某出具了相应的收款凭证。后发生纠纷。本案中,虽然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但是该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国家关于高考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国家正常的招生秩序,侵害了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不当得利,乙某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