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分手,赠送的财产是否应当返还
成都律师案情概述:
2009年8月,小王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一位女性朋友小陈,并在好友的极力撮合下很快与小陈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王赠送了小陈约5万元现金以及其他价值约3万元的礼物(包括衣服、首饰等),2011年1月,小王向小陈求婚,并得到了小陈的同意,两人决定于2011年5月举行婚礼。求婚以后,小王又向小陈赠送了一辆价值约10万元的东风标志轿车及价值八千余元的戒指一枚,同时,其他小礼品价值近3000元。但就在双方筹备婚礼期间,小陈提出分手,原因是性格不合。最终,双方于2011年4月正式分手。分手之后,小王要求小陈归还恋爱期间所赠与的全部物品,但小陈予以拒绝。由此,小王拨打了本所成都律师的法律在线咨询热线:
成都律师案情分析:
本所成都律师经过讨论,提出了三种观点:
一、赠送的财产不应当返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小王已经将现金及其他礼品交付给了小陈,同时,轿车也过户到了小车的名下,由此可以看出,全部财产的权利都已经转移给了小陈。因此,小王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小陈返还财产。
二、赠送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小王之所以要赠送如此之多的礼物给小陈,虽然说并未口头或书面表达其要求小陈履行的义务,但是可以推定小王是为了与小陈缔结婚姻而赠与的财产。而现在小陈不愿意结婚,自然应当返还全部财产。
三、订婚后的赠与轿车和戒指应当予以返还。
轿车和戒指是小王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而赠与给小陈的,应当予以返还,其他财产不具备该项性质,可以不予返还。
成都律师结论意见:
笔者在参与了案情讨论以后,较为偏向于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就礼物赠送之时间而言。
从时间上,不难看出,小王在向小陈求婚并达成结婚的一致意思表示之后,就向小陈赠送了轿车、戒指及其他小礼品。此时小王与小陈已经达成了缔结婚姻的共同意愿,从时间上判断,小王很可能是为了达到最终缔结婚姻的目的向小陈赠送的礼物,因此从时间上可以推定,小王在订婚后赠送的礼物系为结婚而赠与的。
二、就礼物赠送之价值而言。
从礼物价值上判断,轿车价值10万元,属于贵重物品,而戒指虽然价值仅有数千元,但其象征意义不言而喻。就物品价值而言,已经不再是恋爱期间为增进双方感情,调节情趣的行为,不能等同于送一件衣服或者送一盒化妆品。因此,订婚后赠送的诸多礼品中,至少能够推定轿车和戒指是小王为了缔结婚姻而赠与给小陈的,至于其他小物品,若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为增进感情,调节情趣的日常赠与。
三、就财产返还的法律依据而言。
如果能够推定小王赠送轿车和戒指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那么我们可以认定这两笔财产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所描述得“彩礼”。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此,我们认为,小王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要求小陈返还轿车和戒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不同于一般的赠与,不能完全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由于小王和小陈曾经的恋爱关系,必然导致赠与存在很多感情因素及其他目的。因此,在充分判断所有赠与的性质以后,应当对于认定为彩礼的赠与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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