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亮律师:工程材料购销合同要点
文/杨海亮律师
工程材料购销合同,属于《合同法》买卖合同范畴,拟定工程材料购销合同,既要具备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也要突出其特殊性,以免发生纠纷时处于被动地位。
1、合同主体需明确
特别是销售方,要注意购买方的主体,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或授权,盖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量工程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经营、借用资质等情形,销售方往往是不知道的。最常见的是设立项目部,而该项目部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是否有公司的授权、授权范围是否包含了采购材料等等,都会影响到购销合同的效力以及拖欠货款时向谁追诉的问题。盖章也不可小视,本律师见到的合同中,有些盖章竟然是“工程专用章”、“技术专用章”,一旦发生拖欠款项情形,再去分析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就难了。
2、材料型号、标准需明确
同一种材料可以分为各种型号规格,如水泥分为转窑水泥和立窑水泥、强度又分32.5、32.5R、42、42.5R等,签订购销合同时不能一概以“水泥”来概括。材料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非标准之分。约定不明对购销双方都无益处,最好能做到样品封存。
3、价格、供货期限需明确
价格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建筑材料的价格经常变动,购销合同一定要明确是固定价还是可调价,可调价的标准是参考市造价站的信息价、当地发改委上限价、还是其他价格,浮动在多少范围内可以调整。对于工期较长的项目,应当明确供货期限,不能一概以“供货至项目完成之日”,如果项目工期长期拖延,物价上涨,价格波动明显,届时难免产生争议。
4、货款支付方式需明确
付款是现金,还是转账,或现金支票、预期支票,或通过其他公司转账代付或开具支票代付(特别要引起重视!大量纠纷在此产生!代付一定要注明,支票一定要背书)。再就是,有时销售方开具发票向购买方请款,购买方拿到了发票却不付款,发生争议时,发票是否具有付款凭证效力,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故,在对方签收发票时一定要注明是否收到款项。
5、随货资料需完整
作为购买方的施工单位,要重视这个问题,工程材料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建设单位在验收时有一项就是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如果施工单位忽略这一点,工程验收时再搜集就困难了,而且有了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也有证据向销售商或制造商追究责任。
6、违约金不宜过高
首先,合同应本着公平原则,双方权利义务应基本对等,违约条款也不例外,显失公平的条款不会得到支持。其次,违约金不宜约定过高,一旦发生争议,过高的违约金反而会被下调(一般调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违约金约定不要超过每日千分之二为宜。
7、合同解除条款需重视
合同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协议解除。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协商又不成,走法定解除要通过正式催告程序,显然比较复杂。故应当约定,一方严重违约时(可细化到每种情形),另一方享有单方解除权。
以上为工程材料购销合同需注意的几个突出问题,细节问题会涉及更多。不管是销售方还是购买方,都应谨慎对待,不能图方便不签合同或合同过于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