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征收 |
办事指南 |
办理机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3号大森林酒店五层 联系电话:62029695 62025619(FAX) 办理时限:审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发送、校核、核发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图:(见附图00) 办理方式:网下办理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办法>的通知》京林发[1994](动)字第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征收范围:经批准捕捉猎捕、经营利用国家二级或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征收标准: 捕捉、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物种及数量收费,附件1); 捕捉、猎捕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物种及数量收费,附件2); 经营利用国家二级或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按其成效额的4%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 对中医药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2%。 行政征收系统:北京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系统执收单位子系统 办理程序: 一、征收分两种方式: (一)一般缴款 适用范围:执收单位给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 ①缴款人提供付款人全称、帐号、开户银行等信息; ②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发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③缴款人凭《缴款书》去银行缴款; ④缴款人将《缴款书银行回单》返回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为缴款人开具缴款收据; ⑤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二)集中汇缴 适用范围:执收单位使用专用票据收款-小额收款 ①缴款人将款项缴给执收单位; ②执收单位给缴款人开具专用票据; ③执收单位定期将专用票据汇总后生成一般缴款书去银行缴款; ④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二、退付 适用范围:缴款人多缴、误缴等情况下需要由财政部门退还部分或全部款项 ①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交书面退付申请,需写明退款原因,金额,并附原缴款票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②执收单位在网上录入退付申请,并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③财政部门对退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后发出退付通知书,由代理银行根据《退付通知书》办理退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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