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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互撞互赔
发布日期:2012-03-11    作者:郭建立律师
交强险互撞互赔
  所谓“互碰自赔”,即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由各自保险公司直接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但须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快速处理的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以及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例如,甲乙两车均有责任且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甲乙车主双方可以各自去各自的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各自修车后可以从自己的保险公司获得理赔。而无需双方一起查勘理赔,两头麻烦。

异地出险也可用互碰自赔

  被保险机动车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例如,北京投保的车辆开到河北,与一河北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在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应向当地交警报案。双方车辆损失都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凭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难断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下可就近查勘

  对于难以判断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下的情况,双方车主可以就近查勘。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事故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判断各方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下,可以就近共同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各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此外,对于一家保险公司的认定结果,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当事人按原有流程处理。

北京“互碰自赔”已经开始

  北京保监局局长助理刘跃林告诉记者,北京从2007年已经实施快速理赔机制,原理和“互碰自赔”大同小异。如果双方是同等责任,双方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

  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可以根据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到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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